致:渭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: 本人:尹少敏 身份证号:610402196801210311 原陕西华山造纸厂职工,1989年12月毕业分配到陕西华山造纸厂入职,劳动关系存续至2008年企业宣告政策性破产。 一、事实情况: 1. 本人在岗期间为1988年12月至2008年12月政策破产(1999年陕西医保制度建立后至2008年企业破产前),原单位(陕西华山造纸厂)未依法为本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,形成在职期间医保历史欠费; 2. 欠费时段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,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参保缴费义务,并非本人个人断缴; 3. 企业2008年破产清算时,未将欠缴职工医保纳入职工债权优先清偿,破产资产未完成医保欠费补缴,导致本人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缺失; 4. 目前本人即将2028年办理职工医保退休,因破产前单位欠缴,造成职工医保累计实际缴费年限不足,直接影响退休后终身医保待遇认定。 二、法律与政策依据 1. 《社会保险法》第二十三条: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,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,单位欠缴属于法定义务未履行; 2. 《企业破产法》规定:企业破产所欠职工应当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,属于第一顺位职工优先债权,应当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; 3. 陕西省《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医保政策》(陕政发〔2001〕70号)明确:国企破产清算时,必须优先清缴欠缴职工医保费用; 4. 社保医保行政追缴属于行政征缴行为,不受劳动仲裁一年民事时效限制,只要劳动关系档案属实,经办部门应当开展欠费稽核核定。 三、本人正式诉求 1. 恳请医保经办中心启动社保稽核程序,调取本人职工档案、招工审批表、破产文件,确认1999医保改革后至2008年破产前劳动关系存续时段单位医保欠缴事实; 2. 依法核定原单位欠缴医保的缴费时段、欠费金额,区分责任:单位统筹部分、欠费产生的滞纳金由原破产资产承接主体/国资主管部门承担,本人只承担个人缴费部分; 3. 将稽核认定的单位欠缴时段计入本人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,补足医保累计缴费年限,保障本人2028年退休时顺利办理医保退休、享受终身职工医保待遇; 4. 如原企业已注销无资产可清偿,恳请按照陕西破产国企职工医保历史遗留问题政策,纳入属地改制遗留问题统筹研究处置。 申诉人:尹少敏 联系电话:18681977589
尊敬的网友您好:
您好!感谢您对我们市国资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。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:根据你反映的情况,市国资委高度重视,及时安排市工改办对你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核查。经了解核实,陕西华山造纸厂以前是市属国有企业,2008年6月实施政策性破产时已停产10多年,因而2001年我市实行医疗保险时该企业就没有参加医保。按照企业破产时相关医保政策,破产管理人只负责给在册职工缴纳当年一年的医疗保险,以前的医疗保险不能补缴,职工解除关系后续的医疗保险由个人负责接续缴纳。因而你提出的要求补缴在岗期间1989年12月至2008年12月的医疗保险不符合政策规定,建议你到渭南市医保局咨询相关政策依据。
感谢您市国资委工作的信任和支持,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!